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样式一)(7)

主页 > 新服公告 >

热度 °C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托。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二章 公司经理


  第九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条 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三章 监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 监事会由[人数]人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任期[年数]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百零五条 监事会成员由[人数]名股东代表和[人数]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零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数]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第一百零八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具体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为[具体表决程序]。
  
  第一百一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