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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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生态环保底线。粤北地区坚持保护优先,强化生态屏障功能,着力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禁止可能威胁生态系统稳定、生态功能正常发挥和生物多样性的各类开发行为,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生态旅游、观光农业等特色产业。粤东、粤西地区坚持发展中保护,着力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减少工业化、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切实保护湿地和红树林等资源,减少海洋开发过程中对陆域和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四节 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扶持力度

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县、欠发达革命老区县、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型城市的支持力度,完善对口帮扶机制和政策,推动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从对口帮扶转为全面合作融合发展。

加快欠发达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原中央苏区、贫困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欠发达地区的高等级公路、铁路、港口、码头、航道、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欠发达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实施力度。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实施"宽带中国"、"宽带乡村"工程。

着力培育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产业。促进欠发达地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延长农业产业链,让农户更多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增值收益。积极发展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鼓励大型零售超市与农村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积极发展欠发达地区农村电商。鼓励依托欠发达地区的生态、农业资源,发展养生养老基地和休闲度假目的地。支持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建设红色旅游精品景区。完善欠发达地区开发与扶持政策。积极有序开发建设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基地,着力解决电力消纳问题。合理调整欠发达地区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镇低效地再开发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逐步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补助比重,严格落实国家取消或削减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配套资金的政策。改革创新珠三角地区对口帮扶粤东西北地区机制,通过资源互补、产业转移、人才交流、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区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第五节 积极促进区域融合发展

深化区域合作与融合,增强珠三角地区对粤东西北地区的辐射带动,推动形成内联外拓、联动融合的区域发展新局面。加强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双向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强化珠三角核心区辐射带动作用,促进阳江、云浮、清远、韶关、河源、汕尾等环珠三角市对接融入珠三角发展。加快广清一体化,推进清远率先融入珠三角。通过加强交通、产业等方面的对接,推动韶关、云浮融入珠三角。强化阳江与珠中江的对接,推动装备制造业、交通基础设施等加快发展。支持汕尾、河源就近承接珠三角转移产业,加快与深莞惠融合发展。强化梅州与汕潮揭对接发展。加快汕潮揭城市群建设,支持湛江建设环北部湾中心城市,发展壮大湛茂阳沿海经济带,优化粤东、粤西地区经济发展格局。

专栏11 "十三五"时期我省重大区域协调发展平台

1.已经批准建设的重大平台

①区域合作载体

珠三角地区:珠海西部生态新区、惠州环大亚湾新区、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东莞粤海银瓶合作创新区、中山翠亨新区、江门大广海湾经济区、肇庆新区。

粤东西北地区:汕头海湾新区(范围与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重合)、潮州新区、揭阳新区、汕尾新区、湛江海东新区、茂名滨海新区、阳江滨海新区、云浮新区、韶关芙蓉新区、清远燕湖新区、梅州嘉应新区、河源江东新区、广东梅兴华丰产业集聚带、汕潮揭临港空铁经济合作区。

②经济合作区

深汕(尾)特别合作区、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2.规划建设的重大平台广州航空经济示范区、深圳航空经济示范区、惠州潼湖生态智慧区。

第六章 推进新型城镇化提升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

按照协调发展的要求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以综合承载能力为支撑,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互促共进,加快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到202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和质量稳步提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化。

第一节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逐步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使全体居民共享城镇化发展成果。推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结合城市规模,优化人口布局,总体上控制和疏解珠三角地区人口压力,引导人口向重点开发区域有序转移。统筹推进差别化户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广州、深圳两个超大城市人口规模,有序放宽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入户政策,适度把握珠海市落户节奏,有序放开其他地级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继续推行高技能人才入户制度和积分入户制度,完善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城镇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一证通"制度,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到2020年,实现不少于600万本省和700万外省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财政建设资金对城市基础设施补贴数额与城市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三挂钩"机制。健全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公共教育,鼓励公办学位不足的地方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购买义务教育服务。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医疗卫生条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公共卫生服务。建立不分户籍、不分经济类型和用工形式的失业保险制度。增强粤东西北地区优质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市民化。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把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实现公租房货币化。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推动保障性住房覆盖全部农业转移人口。到2020年,全省改造棚户区25万户,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得到保障。

第二节 建设和谐宜居城市

优化城镇化的发展布局和空间形态,打造现代城市,形成布局科学、功能互补、环境优美的城镇化发展格局,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