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7)
在"一国两制"方针下,紧密粤港澳合作关系,形成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的合作局面。积极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共建优质生活圈,携手港澳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逐步实现粤港澳区域服务业的融合发展,形成最具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的世界级经济区域。加强粤台合作交流,拓展粤台合作领域。
第一节 打造粤港澳大湾区
以建设大珠三角世界级城市群为重点,促进粤港澳跨境基础设施全面对接,加强创业创新合作,营造宜居宜业环境,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粤港澳大湾区经济。
建设世界级城市群。创新粤港澳合作机制,加快建设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等粤港澳合作平台。进一步强化中心城市功能,以广州、深圳为主要辐射核心,珠三角各市中心城区为支撑,各主要功能节点城市为依托,携手港澳共建世界级城市群。积极发挥广州省会城市的优势,提高辐射带动力;推动深圳与香港共建全球性金融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创意中心;支持珠海与澳门合作共建世界级旅游休闲中心。在金融创新、社会管理创新、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等方面先行先试,促进区域内人才、物流、资金自由流动,提升大珠三角的开放度和国际化水平。依托港珠澳大桥,提升珠江西岸与港澳地区合作层次和水平。重点支持江门大广海湾片区、中山翠亨新区加强与港澳合作。推动环珠江口宜居湾区建设,共同开展绿网、蓝网等建设。深化粤港澳区域旅游合作,打造粤港澳世界级旅游目的地。
推进粤港澳跨境基础设施对接。共同推进跨境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构建大珠三角发达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推进粤港澳陆路交通通道建设,辐射带动珠江西岸地区加快发展。整合珠三角港口资源,加强与港澳在航运、物流组织服务上的对接。加强珠三角民航机场与香港、澳门机场的合作,构筑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民用机场体系。加强粤港澳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公共支持平台资源合作与共享,加快建成全球信息网络的核心节点。推进港珠澳大桥配套口岸、广深港铁路客运专线配套口岸等综合配套设施建设。
加强粤港澳科技创新合作。深入推进粤港科技创新走廊、深港创新圈建设,制定粤港澳科技融合发展计划,鼓励引进港澳创新人才和创新资源,推动企业创新券或经费跨三地使用。促进港澳科研资源与广东高新园区、平台基地和专业镇对接合作,建设粤港澳创业创新合作示范园区,联合承接国际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转移。加强在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合作,深化产业链分工合作。推进电子商务、下一代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及信息服务业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将粤港澳地区建设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创新中心和成果转化基地。
第二节 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
全面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有关协议,扩大服务贸易范围,提高贸易投资便利程度,推动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不断深化。
扩大服务贸易对港澳开放。加大服务业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的资质要求、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重点在金融服务、交通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科技服务等领域取得突破。
提高贸易投资便利程度。进一步消除制约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制度障碍,提高服务业领域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制定服务业跨境经营相关资金、人员、物品过境等便利措施,逐步实现出入境管理信息化、人员通关自助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及跨区域合作。推动独立第三方检测和认证服务的结果互认。
促进服务贸易要素流动。推进金融要素优化配置,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促进粤港澳金融市场合作以及服务贸易相关资金跨境流动,实现小额多用途预付卡跨境使用,基本实现与港澳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加强电信业务合作,推动建立便利畅通的物流信息网络。大力推动职业培训和高端专业人才交流合作,扩大专业资格互认范围,提高服务业人员跨境流动的便利性。
第三节 共建粤港澳优质生活圈
积极拓展与港澳在教育、文化、医疗、环保、社会管理等领域的合作,大力引入港澳社会服务机构,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城市公共服务环境和城市环境,努力打造优质生活示范区。
加强教育文化交流合作。巩固教育交流合作平台,扩大合作领域,深化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加强产学研合作。探索创新与港澳知名高校合作办学模式。推进粤港澳职业教育在培养培训、师资交流、技能竞赛等方面的合作,引进高水平职业培训机构。加强文化交流合作,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共同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发展。推动粤港澳青年交流互动,增强民族认同感。
推动医疗卫生交流合作。扩大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积极引入港澳先进管理模式,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开办合资、合作医院及独资医院及养老机构。加强粤港、粤澳医疗资源的互补交流,进一步加强粤港澳中医药产学研合作。探索与香港在养老保障领域对接,鼓励港人回粤养老。加强跨境急、重症病转诊安排的合作。